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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现代农业职业教育集团章程

2019-09-03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大战职业教育的决定》及教育部《关于加快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若干意见》精神,加快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培养技能型人才和新型农民的步伐,加快为农产品加工培养技术工人,更好地为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推动农业职业教育走规范化、集团化、连锁化的办学路子,大力推进农业职业教育,工学结合、校企合作、定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全面提高劳动者的技能和素质,组建长春市现代农业职业教育集团(以下简称集团),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集团名称:长春市现代农业职业教育集团

第二条 集团性质:以推进长春地区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快速发展为目标,以培养现代农业技能型人才为己任,以平等互利为基础,以校企合作为重点,以校际合作、校企合作和工学结合为主要形式,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职业学校及相关事业单位按照平等原则组成的非盈利性的职业教育联合体,不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集团根据互利互惠的原则自愿参加,以本章程为其共同行为规范,在长春市教育局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下开展工作。集团成员的单位性质和隶属关系不变,管理体制不变,经济独立核算不变,人事关系和职工身份不变,成员学校仍然有充分的办学自主权。

第三条 集团宗旨: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坚持以就业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推动信息交流,实行资源互补,政策共享,连锁培养,科学发展,校企共赢。打造现代农业职业教育的品牌,提升现代农业职业教育的综合实力,使学校办学和企业经营获得最佳效益,为长春地区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第四条 集团推测:平等、自愿、自主、互利互惠。

第五条 集团制度:实行理事会常任制。

第六条 本集团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长春市教育局,本集团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长春市教育局职称处。

第七条 本集团的住所地是长春市农业学校。

第八条 张承诺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章程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

第二章 职能与目标

第九条 集团的职能

1、加强校际之间,校企之间不同层次的交流与合作,为长春地区现在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培养技能型合格人才和新型农民,为现代农产品加工业,检疫检测部门培养技术人才。

2、建立信息平台,共享信息资源。

3、开展人才需求市场调查,协调招生就业,对口升学等涉及成员单位利益的事项,开展在招生就业等方面的合作。

4、建立由职业教育专家,企业领导、专业技术人才等组成的集团专业建设指导小组,分析企业专业需求,掌握技能需求重点,合理进行专业设置、课程开发、教材编写,并优先在集团内使用,强化学校技能训练。

5、组织集团内部学校间的教师业务培训,专业师资培训,提高集团“双师型”教师的比例和水平。

6、推动校企紧密合作,加强“订单”、“定向”教育的研究与探讨,促进校企资源融合,共建专业培训基地,创造条件为集团成员使用提供方便,探索新型的、深层次的校企合作模式。

第九条 集团目标:通过组建现代农业教育集团, 加强学校、企业、行业协会、科研院所之间的全方位合作,促进资源的集成和共享,有效推进学校在人才培养与企业实行“订单式培养”、“菜单式培训”和“零距离对接”,形成学校与企业之间的良性互动,推动校企共赢,促进农业职业教育向特色化、品牌化方向发展。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集团的主要任务

1、 探索职业学校人才培养模式和企业人力资本动作的模式,实现资源互补,政策共享,连锁培养,校企联动,开展“订单式培养”,在招生、就业、教学、科研等方面进行有效合作。

2、畅通专业人才供求信息,实现职业教育与产业教育需求的协调发展。

3、 实施教学改革,由学校、企业共同制定职业岗位能力体系标准,开发适合生产需求的新教材,全面提高学生的职业能力。

4、 集团为成员单位学生的实验、实训及教师培训提供平台,实行资源共享。

5、 形成相互参与,相互服务,相互促进的人力资源平台,加强学校为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企业为学校实行实训创造条件,畅通成员单位之间技术人员(专业教师)沟通,实现优势互补。

第四章 成员

第十二条 集团实行单位成员理事会制。

第十三条 凡自愿遵守集团章程,恪守集团宗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设农业或农产品加工、检测类等涉农类中等职业学校、县级职教中心、有较大影响与较强实力的农业类、农产品加工类企业、农产品检测机构等,经申请并经集团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可成为集团成员。

第十四条 单位加入集团的程序

1、提交申请书及单位基本情况,填写长春市职业教育集团申报表。

2、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五章 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 集团成员共同的权利和义务

(一)集团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集团成员一律平等,有参与集团重大问题决策的权利。

2、优先享有集团内各种职业教育资源和各类信息。

3、 各集团成员有优先享受信息交流、教学咨询、教研成果转让、实验实习设施及实习基地使用的权利。

4、 参与集团活动。

5、 对集团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6、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集团成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承认本章程,参与理事会及集团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理事会决议。

2、集团成员单位应加强交流、沟通、团结和协作,自觉维护集团信誉。

3、集团成员有提供用工信息的义务,学校有提供师资、毕业生和设备信息以及推广农业新技术、新产品的义务。

4、学校培训基地、教学设施、师资与企业共享,为企业培训职工提供人力和智力支持。

5、在企业生产允许情况下,尽可能为学校的学生实习、教师实践和科研提供方便。

6、可通过多种形式联合办学。

7、选派高水平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学校的外聘教师,指导学生技能培训。

第十六条 集团成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损害集团的声誉利益,情节严重,经劝告无效者,由理事会表决通过,责令企业推出或予以除名。

第六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七条 集团实行理事会制度。集团领导机构以民主协商(推荐)为原则,经选举产生理事长、秘书长,集团成立相关管理部门分管具体工作。

第十八条 集团成员单位各推荐一名代表,担任集团理事。理事原则上由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担任。理事代表所在单位参加集团的工作及有关活动。集团理事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

2、热心支持职业教育事业和学习型企业建设。

3、一定的职教经历或一定的企业管理经验。

4、身体健康。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一名,秘书长一名,理事若干名。

第二十条 理事长人选、副理事长人选和秘书长人选由牵头单位推荐,并经理事会通过产生。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决议重大问题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集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召开两次理事会,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长提议,可临时召开理事会。在召开理事会期间,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副理事长主持。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1、制定和修改本章程。

2、选举、罢免理事会成员。

3、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审议向理事会提交的职业教育发展的有关议案。

4、审议通过集团年度工作方案。

5、审议和接受新的成员单位。

6、决定内部机构设置。

7、讨论和决定集团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全面负责主持集团工作,主要职责是:

1、主持召开理事会。

2、负责向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

3、主持集团的日常工作。

4、组织实施集团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五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完成理事长交办的任务。

第二十六条 集团以长春市农业学校为牵头单位,秘书处设在该校。秘书处是集团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集团成员的联络协助工作。

2、筹备组织理事会,负责起草会议文件。

3、收集、发布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信息、人才供求信息。

4、负责集团的宣传和档案工作。

5、负责完成理事长、副理事长交办的日常工作。

第七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经费主要来源

1、社会捐赠。

2、政府拨款。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开办资历金。

5、利息。

第二十八条 集团经费必须用于集团内的工作和事业发展,不在成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建立严格的集团财务制度。

1、配备会计人员。

2、进行严格的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3、切实保证会计资产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4、每年度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情况。

第三十条 集团换届或更换理事长前,必须接受业务专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集团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侵占、挪用。

第三十二条 集团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集团完成使命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终止活动,由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三十四条 集团终止议案须通过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集团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六条 集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规定,用于发展职教事业。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集团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其他未尽事宜由理事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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